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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2020-10-28 00:26:25 财经资讯 163阅读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高佳,院长 孙海波

银行的协议存款和协定存款,虽然只差一个字,但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业务种类。

两者的相同点是服务对象都是对公客户,区别在于协议存款是“定期存款”,典型高收益品种;而协定存款更偏向“活期”的概念。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在存款期限、起存金额的要求都远高于协定存款;协定存款的优势是帮助企业平衡了日常经营资金的流动性及收益性的问题。

从银行经营的角度来看,协议存款因为体量大且长期稳定,更受青睐。协定存款在维系银企业务关系上也起着不小的作用。

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被拆分为“固定+浮动”的形式,原先属于理财产品范畴,资管新规之后独立成为一种产品形态,保本假结构性存款更接近于协议存款,但是真结构性存款实质属于风险投资;受制于国内企业和个人风险偏好,主流的结构性存款仍然属于保本类型,收益稳定。

在仔细分析三类存款之前,先看银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款的区别,个人和企业的各项存款(习惯称呼“一般性存款”)受下图的利率上限约束,但可以纳入银保监会存贷比分子,对银行持续稳定经营更有战略价值,更有利于改善LCR和LMR指标;同业存款不受利率管制,但是受制于流动性指标,更适合于短期负债调节。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一、协议存款

01

广义的协议存款业务

实际业务中,银行与①企业客户、②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单独约定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的“一对一”存款,也可以理解为“协议存款”。只不过这类“协议”存款是取字面意思。

银企之间的协议存款:

银行在与企业在办理业务交流中察觉的企业需求,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上对资金日常管理的要求而衍生出来的业务。对银行而言,此“协议”存款属于银行的“一般存款”,计入存贷比,计提拨备,有利于银行稳定经营,同时也是构成银行利润净息差的主要因素,在业内是比较受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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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间的协议存款:

业务形式为一单一约,利率报价不受监管约束限制。

广义的协议存款

同业协议存款

企业协议存款

交易对手

金融机构

对公客户

存款门槛及期限

单笔独立协商

单笔独立协商(注2)

适用利率(注1)

单笔独立协商

4.125%上限

实质

定存

定存

存款类型

同业存款

一般存款

是否缴纳一般存款准备金

计入存贷比

可否融资质押

注1:金融机构同业间的利率不受监管限制,但银企之间的利率不得超过利率自律机制的1.5倍上限。

注2:笔者咨询了业内人士,一般规模较大的城商行及股份制银行,该业务起存门槛要求均上亿,期现要求也较长。

本文开头提到“协议存款”在企业的角度,其实是企业内部财务资金管理的手段,具体可以理解成企业日常经营需求所需的流动资金管理。一般大型企业、企事业单位、民非机构等在企业章程、内部财务制度或授予管理人员相应的职责权限,以此来限制企业流动资金的投资项目,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平衡日常经营需求及收益率的目标。笔者咨询过业内人士,实际业务中某股份城商行对企业客户的协议存款设定的门槛为10亿起存资金,存期5年,收益率略高于4%。从收益的角度来看,产品的合规性没有问题,但也不是适合所有企业操作的。

02

狭义的协议存款业务

作为“协议存款”业务的始祖,最早的监管文件可以追溯到1999年的银函〔1999〕338号。人民银行在文中明确中资保险公司可将其自有资金与商业银行签署存款期限为5年议价“协议存款”业务,随后陆续开放了外资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在内的协议存款业务。

狭义的协议存款

交易对手

特定对象(注1)

存款门槛及期限

保险公司

≥3000万元;

>5年;

社保基金

养老保险

≥5亿元;

>5年;

适用利率

双方协商

实质

定存(注2)

是否为一般存款

一般存款

计入存贷比

可否融资质押

是(注3)

注1:狭义协议存款的特定交易对手只能为:中外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基金。

注2:人行明文规定社保基金及养老保险的协议存款业务不得提前支取;但对保险公司的协议存款仅提及了“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内容,在实际业务中或存在提前支取条款,且利息不受影响的情况,此类条款或存在一定合规风险。

注3:目前规定除涉及养老基金的协议存款以外协议存款凭证均可作为质押物,再向商业银行进行融资。

保险的“协议存款”业务的意义,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保险协议存款业务增加了银行的一般性存款规模。”因该类资金具有体量大、较不敏感的流动性需求的特征,在与银行的业务中,起到了①帮助商业银行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②从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一部分监管指标的重要作用。

现实情况中,因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随后市场上出现了资管公司SPV存放的“协议存款”业务。其操作模式为:A银行以自营或者理财资金认购某保险资管产品,投向为存放B银行协议存款。期限一般签订61个月(监管要求5年以上),根据实际约定的存期,在合同内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到提前支取日出具提前支取通知。

在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人行和银监在认定口径上的差异: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注:根据1104填报说明,“各项存款”的涵盖范围较“单位存款”更为广泛。且银监在其平台上对资管公司存放的疑问,明确答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存放款项不计入各项存款。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公司是指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专门管理保险资金的机构,两者之间存在差别。”

03

“假”协议存款

真实的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存款业务并不违规,但标题的“假协议存款”特指金融机构之间协议约定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再通过资管等通道,将“同业”伪装成的“协议”存款。其本质就是同业存款,但通过运作更改其性质,虚增了资产负债规模,属于监管层面明令禁止的违规操作。金融机构通过这一操作,可以规避报表上对“同业”的限制,虚增银行一般存款,以此来隐匿业务风险。

04

行政处罚案例

因协议存款可以在报表填报时为被认定为“一般存款”,在银行计算“存贷比、流动性匹配率、LCR”的过程中对指标有利,故会有部分商业银行利用资管通道,将同业存款伪装成协议存款,进而改善相关监管指标。但这一做法在合规性上问题较大,在近两年的各类监管检查中,因涉及“利用假协议存款虚增银行一般存款”事由被处罚的银行,其处罚金额都比较大。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注1: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包括“同业资金违规转存协议存款”等违规事项实行了610万元的处罚。这其实属于商业银行利用通道业务或套利业务实行了监管套利。事实上,2019年该行还有多家分支行因信贷审核不严遭到监管罚单,反映出该行的风控体制存在严重缺陷,或企图通过违规操作演示某些不良业务。

注2:本案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的首批罚单,除浦发银行以外,招商银行罚没合计6573万元,兴业银行领罚5870万元。在所有处罚事由中,理财产品违规、不良贷款、个人贷款、房地产贷款是主要重灾区。包括本次处罚在内,2018全年浦发银行共计处罚24次,合计罚款金额达5.23亿元,共有209名员工涉案警告处罚。其中浦发成都分行通过变高虚假用途、分拆授信、越权审批等手法,违规办理信贷、同业、理财、信用证和保理等业务,向1493个空壳企业授信775亿元,企图掩盖本行不良贷款。

二、协定存款

01

协定存款

较协议存款更为简单,其实是企业客户日常资金在银行账户上的一种灵活运用。

其官方定义为:存款单位与银行约定存款期限及结算账户中的基本留存额度的存款(行内话叫“铺底资金”)。企业客户在银行账户上留有大量流动资金,一般超过协定留存额度的部分,银行按照高于活期存款的利率单独计息;结算户中的留存额度则按照活期利率计息。

协定存款属于人行的标准产品,目前人行指导挂牌价为1.15%。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2016年的工作指引中,明确机制中的核心成员挂牌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265%。

办理协定存款,对企业来说既能获取较活期利率更高的收益,又能保证资金的流动性,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存款业务。需要注意的是,协定存款下的结算账户及协定账户均不能透支使用,且协定账户资金不得直接对外支付。

协定存款

交易对手

企业客户

存款门槛及期限

双方协商(注1)

适用利率

结算账户:活期利率

协定账户:1.1265%上限

实质

活期

存款类型

一般存款

是否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

计入存贷比

可否融资质押

注1:一般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时任意一方如未提出中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

02

1104报表填报

在G01资产负债表的附表Ⅲ中的[2.1.5]单位协定存款、[2.2.6]个人协定存款中进行填报。

虽然,1104报表中列示了个人协议存款及个人协定存款两个项目,但根据其定义我们可以知道①协议存款为特定对象,且对门槛金额及存款期限有严格要求;②一般个人客户很少有“结算”需求,故实际业务中不存在真实意义上的个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

个别地方银行推出的“个人协议存款”应该只是为了吸引客户而设计的收益较高的定期存款产品。其中或存在突破利率上限、高息揽储的合规风险。

三、结构性存款

01

结构性存款基本属性

1、定义

真正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是由“基本存款”和“衍生品”两部分组成。其中存款部分和普通存款一样,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如果个人和企业购买还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衍生品的“浮动收益部分”设计成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或在触发某些设定条件后,投资者可以收到超额收益。

结构性存款

普通存款

产品构成

存款+衍生品

单一存款

收益构成

固定+浮动

固定

提前支取

不支持

支持

存款保险保护(注)

仅存款部分

整体

银行通过吸收结构性存款资金时会计分录大致:

借:活期储蓄存款(负债类科目)

贷:结构性存款(负债类科目)

衍生品投资

存款保险制度是针对银行出现“倒闭”的罕见情况,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存款账户中的本金、利息的偿付金额上限为50万;但若投资“结构性存款”产生亏损,不在存款保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2、结构性存款投资人企业财务记账

站在投资人角度到底是不是存款?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主要看这款存款是如何设计的。

例如假结构的“结构性存款”可能设置“触发人民币汇率不跌破10”这类协议期内的极小概率事件,来达到高息揽储的目的。

笔者咨询内部审计师,对结构性存款在企业记账层面给出建议:

(1)若银行提供了相应的存款单或存款证明,证明其属于企业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而非理财产品,则企业可以将该类结构性存款计入银行存款;

(2)若公司认购的银行结构性存款嵌入衍生工具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将结构性存款中嵌入的衍生工具分拆,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但若嵌入衍生工具与存款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存在紧密联系(如利率风险),或与嵌入衍生工具类似条款的工具不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或无法单独计量,可以将结构性存款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总结一句话就是:假结构性存款按存款记账,真结构性存款拆分记账。

02

报表填报和风险缓释

1、最新监管界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存款部分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在G01报表是根据投资人进行拆分分类,单位结构性存款归入单位存款,个人结构性存款归入个人存款。

2、结构性存款的质押及其风险缓释效果

(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中国银监会2007年第9号令)存单定义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但都没有提及结构性存款性质,9号令只是提及“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实务操作中,银行并未提供给投资人一张纸质或电子的存款凭证。多数银行采取的做法是办理结构性存款后生成一张电子存单(客户看不到),该电子存单仅供质押使用,以此来作为定期存单办理质押(主流股份制银行的做法)。此前也有部分银行通过央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为客户对银行的应收账款,从而做质押,这种应收账款笔者认为现在没必要。因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比之前的文件更明确其存款身份。

(2)结构性存款质押能否作为缓释风险工具

银行在计算以及信用风险权重(进而计算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暴露时侯都有一个风险缓释的概念,但合格风险缓释工具仅限于利率债、存款、特户封金,结构性存款不在列。

结构性存款本质是银行存款+衍生品,存款部分交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风险缓释没有问题。但能否作为风险缓释不明确,此前银监会否定保本理财可以作为合格风险缓释工具,未来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缓释工具能否按照存款的部分进行缓释,笔者认为只要行内核算清晰应该可以。比如一笔100万结构性存款,其中90万存款部分,10万购买衍生品(不能有卖出期权,防止风险无限放大),那么至少这90万部分属于合格的风险缓释工具。

03

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思路

1、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假结构性存款的处罚

监管(主要指人行和银保监会)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思路随着宏观环境变化不同。总体思路不希望银行结构性存款增长过快,不希望银行通过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但这么多年来监管对结构性存款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至少从处罚案例来说,全行业13万亿的结构性存款,但没有拿一家银行因为假结构性存款被处罚。

目前看到的结构性存款处罚案例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内容: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2、怎么定义假结构性存款?

监管一直高喊不得开展假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但是银行并不承认自己的结构性存款是假的,真假难辨,并没有标准。

目前为止只有北京银保监局描述最详细,2019年的289号文原文参见《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对假结构定义:

  • 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
  • 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 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2020年6月份北京局发布320号文对假结构存款定义上就是重述289号文要求,并简化为一句话“保底收益、行权条件、交易对手”三维度。

后来银保监会的检查文件基本也是按照这个思路界定。

3、结构性存款压降和整顿的宏观背景

监管为何如此重视假结构性存款增长过快的问题,背景仍然是结构性存款在央行整体货币宽松的背景下高速增长,违背了金融支持实体的精神,在社融和结构性存款双高,且央行大量定向宽松背景下,及其容易发生通过央行再贷款变相获得便宜的贷款资金,或者债券市场获得极低利率的资金,然后购买结构性存款。

典型属于资金空转。面对资金空转监管层可以有两种做法:

(1)一是央行收缩货币政策(包括普惠性的货币政策和定向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是治本之策,但是也会伤及无辜。

(2)那么折中手段就是央行直接加大定向货币政策直达实体,同时加大资金空转的整治力度;就目前看表外空转尚无迹象,主要就是结构性存款较为明显。重拳整治结构性存款的另一种解释就是向央行或更高层面,适度的定向货币宽松并不会产生妖孽,整个金融市场值得央妈呵护,实际是好事,不要让事情发展到非要断掉水源金融机构才痛改前非。所以笔者相信除了北京局出手之外,央行也进一步强化存款纪律,类似今年3月份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具体解读

《存款新规来了!》周毅钦 金融监管研究院

本文纲要

一、央行发文规范存款利率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二、整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三、央行为何从去年5月份以来特别关注存款创新并坚决叫停?

四、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率纳入利率定价机制自律管理

五、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一、央行发文规范存款利率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近日,为严格存款利率管理,规范存款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通知短短百来字,条条重磅!尤其第二条,可谓是釜底抽薪,首次对结构性存款高息揽储出重手!

1、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规定,按要求整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2、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3、人民银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MPA,同时指导自律机制将上述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结合此前禁止假结构性存款,这次把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同时将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纳入MPA定价行为管理,属于环环相扣的三连击!

而随着2019年10月结构性存款新规发布后,不少银行逐渐向真实衍生结构靠拢。在近期国际外汇、大宗商品、股市大幅波动的背景下,如果是“真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可能就会出现两级分化的现象。同时,结构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纳入每月的自律监测范围,意味着银行如果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太高就会被认定为违反自律规定,由于MPA的定价行为是一票否决,可能纳入C档受央行严厉监管措施。但是如果想要通过产品设计变相绕开这些限制,同样也会面临央行和银保监会对假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处罚。

笔者后面会提及央行和银保监会未来最大的压力是如何能引导银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中负债端的存款利率一定要下行,这几乎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从这次严厉的存款规范文件看,3月20日的LPR再一次大幅度下行几乎没有任何悬念,也算是为贷款降息做进一步准备。

表内利率的下行将同样打开银行表外理财收益率下行的空间,笔者之前撰文分析理财子公司首发产品收益率,在表内存款和老产品收益下滑的背景下,理财子公司如果仍能保持产品业绩亮眼,将会加速导入一部分增量资金进入理财子公司。

二、整改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

1、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被叫暂停

之所以叫存款新规,主要是《储蓄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指引》(市率发〔2016〕7号),《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5〕3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几个监管文件构成的体系。

这个体系大体上是央行放开了存款利率上限,但是仍然定期发布存款指导利率,然后通过自律组织限制银行能上浮的空间(主流仍然是1.5倍),银行拉存款不能违规拉比如以贷转存,月末偏离度不能太高也就是不能月末突击拉存款等。这一整套规则体系最核心的是对结构性存款的利率仍然没有明确的约束,因为2018年之前,结构性存款管理模式参考理财产品。以及定期存款靠档计息打擦边球。所以央行此次新规等于是彻底把这两块漏洞补上。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的主要整改原因在于违反了《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的整改,在去年年底已经明确收紧,2019年12月中旬:

  • 全国多省市的银行机构接到监管部门通知,立即暂停新增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产品余额和新增客户。
  • 部分地区还要求,2020年底之前,压降靠档计息类定存产品的余额至0,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不得突破上浮比例。

目前,部分机构正对靠档计息产品在进行调整,后续会改成满期付息,支持随存随取,但利息按照普通存款利率。监管部门已经要求各行报送与此相关的业务数据,主要是两张报表:

  • 一是压降计划模板;
  • 二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统计报表。

监管意图排摸辖内银行是否还存在新增的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产品余额和新增客户。意味“靠档计息”定存产品已被明确叫停。出台此政策的背景延续了LPR改革的战略宏观使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活期存款创新产品被叫暂停

除了定期存款创新产品外,在2019年5月9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会议上明确, 商业银行应当立即着手有序停办活期存款创新产品(日均余额靠档计息的活期存款业务),即按日均规模分档给予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更高利率的活期产品。

清理整顿的要求有两方面:

  • 一是国有大行带头,半年内将规模余额压降至零。
  • 二是存量部分到期后自然终止,增量一律停发,不再允许新办。

靠档计息的产品既不是定期也不是活期。和活期比,流动性一样,收益更高,和定期比,收益不差,流动性更好。突破了传统金融“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不可能三角,其背后是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过度竞争。客户虽然尝到了甜头,但长期看不利于商业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如此下来存款成本持续刚性,不利于在资产端压降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按照全国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监管此举从负债端规范各商业银行的揽储行为,回归到业务本质和服务质量比拼,减少各商业银行为了揽储而刻意进行“产品创新”的冲动,从而降低负债端成本向资产端信贷利率的价格传导压力。

三、央行为何从去年5月份以来特别关注存款创新并坚决叫停?

1、理解监管机构自身的考核压力和当前经济环境是领会政策意图的关键!

其实存款类创新产品由来已久,只是最近几年更加活跃。央行为何目前越发强硬?大背景是央行需要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利率。在降低企业融资利率的几个手段中,除了直接引导商业银行降低LPR之外,银行负债端成本也要严防高息揽储,过度竞争。

存款利率虽然名义上放开了浮动空间,但同时央行主导下成立了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各省也分别成立省级市场利率自律定价机制,总体将存款利率上限锁定在基准利率的1.5倍左右。从过去两年及未来几年央行和银保监会监管意图和重心看,未来存款利率管制放松的可能性为零,反而会强化管控

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管理层就越需要加大对企业扶持力度——于是,对央行和银保监会的核心考核指标就落在了社会融资的量和价。

“量”主要体现在社融总量。因为社融指标下行压力,央行也不断修正统计口径,最近一次将国债纳入社融,基本上财政部和央行都皆大欢喜,对央行而言:保量多了发国债这个手段。未来实施更积极的财政政策正好也帮助金融监管部门解决这个指标。

“价”是什么?其实就是指企业的融资成本。这显然是更加核心的指标。理解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融资成本的敏感性,才能理解过去一年多及未来诸多政策主线,才能理解为何央行要推LPR,因为只有当贷款定价不再是央行硬性设置而是银行报价,那么若LPR降不下来,就应该是拿银行问责。

一年期LPR报价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数据来源:LPR报价、央行官网

围绕着价的因素解释了:

  • 为何2019年我们坚决打击结构性存款过快增长(抬高了负债端成本),虽然从过去几个月的结果看收效甚微;仅仅银保监会出手明显力度不够,所以央行再次出手纳入省级自律定价机制可谓对结构性存款釜底抽薪。
  • 为何对靠档计息央行最终是零容忍,也是降低存款成本。
  • 为何银保监会强化两增两控,其实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基本是硬性要降低的。
  • 为何贷款这一端LPR市场化改革取消央行指导价,但是存款一端至少可预见:未来很多年肯定看不到彻底放开指导价上限。
  • 解释了银行为何特别喜欢以贷转存,降低平均名义利率,同时扩大资产负债规模。

展望未来,结合疫情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央行存款指导利率下降预期开始明显,在最新央行副行长刘国强的讲话中也大致体现:“未来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务院部署,综合考虑经济增长、物价水平等基本面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2、为何银行近2年对存款创新更加追求?

金融工具的三性原则,一般指的是“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大原则。

通常情况下,三性属于”不可能三角“,例如:

  • 定期存款,兼具盈利性和安全性,但不具备流动性;
  • 活期存款,兼具安全性和流动性,但不具备盈利性;
  • 权益投资,兼具流动性和效益性,但不具备安全性。

在资管新规下发之前,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的货币基金等产品曾经一度是市场的宠儿,这是因为他们较好平衡了“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当然,资管新规之后,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这一均衡态势必要打破。但2018年以来,有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靠挡计息定存产品“、“活期存款创新产品”大有取而代之之势,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产品的已经打破了金融工具传统的“三性原则”。

存款始终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压舱石。对于当前商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城商行等中小银行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来看,相较同业资金来说,一般性存款具有较好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的资金属性无论对满足流动性覆盖率等监管要求还是满足银行日常现金流缺口管理来说都非常重要。

存款特别是核心存款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这是商业银行信用的基石。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信用中介,然而银行自身的信用恰恰来自于其庞大的核心存款规模。放眼国际银行业,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核心存款不仅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廉价且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一笔价值不菲的无形资产,离开核心存款去谈经营必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是在当前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负担、整体资产端收益往下走的大背景下,如果各商业银行仍然通过各种花样百出的存款创新(高息揽存)开打“存款大战”,这种无序竞争最终将不利于商业银行整个行业的未来长远、稳定发展。

当前,商业银行的净息差较2017年已有一定反弹,从边际上而言,给存款产品加上定价锁可能会增加后续揽储困难,但另外一方面,也打开了净息差继续改善的空间。

商业银行净息差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数据来源:银保监会、CHOICE系统

四、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利率定价机制的自律管理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是指将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存款,另一部分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通常有远期、掉期、期权或期货等)投资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信用、指数及其他标的物挂钩的金融产品。

  • 结构性存款,内部结构通常为“存款+期权”,其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均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 结构性存款,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近两年结构性存款监管政策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2018年9月28日,理财新规正式发布,各方相当关注的保本理财和结构性存款该何去何从终于有了答案!

  •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2019年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指出当前结构性存款主要存在四方面问题

  • (一)产品设计不合规
  • (二)风险计量不准确
  • (三)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
  • (四)宣传销售不规范

2019年9月24日,银保监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列举了一系列银行业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其中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

2019年10月18日,银保监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这是结构性存款近年来的专门纲领性文件。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 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 二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 三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 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为:

  • 一是延续银保监会良好监管实践。2011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发布实施的《理财办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参照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银行应当遵守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禁止误导销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要求在我国已实施多年,《通知》延续现行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
  • 二是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 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

2020年3月4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2020】59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什么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央行在2015年宏观层面完全取消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但微观层面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仍然对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进行自律。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立于2013年9月24日,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符合国家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自主确定的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金融市场利率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 制定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
  • 制定合格审慎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
  • 制定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集中报价和发布,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 监督各类金融产品定价情况,督促成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成员的定价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 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

为什么要把结构性存款纳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不是对所有的存款产品都进行约束,我们过去商业银行最传统的活期和定期一般性存款,定价采用基准利率上浮比率的方式,目前自律机制要求上浮比率不超过50%-55%。

另外一种就是结构性存款和各类创新型存款品种。创新型存款产品有活期型智能存款(靠档计息品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等。对于部分存款基础薄弱的银行而言,这类存款成为回避自律机制约束进而高息揽储的重要产品。

客观来说,任何充分竞争行业,只要有”法外之地“,最终一定会被挖掘和利用。在创新型存款被要求规范整改的大背景下,各家商业银行力推结构性存款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传统存款竞争力弱

目前,各省的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仍然由央行的货币信贷处主导,每个月统计各家银行的存款利率水平进行动态监测,实际上形成了对利率上限的窗口指导。

(二)过去结构性存款优势显著

结构性存款相比一般的存款,最大的优势就在于:由于其最终利率取决于投资收益,并不在央行对存款利率水平的监测范围内。再加上资管新规对银行保本理财的限制,更加激发了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需求。最终,结构性存款当仁不让地逐渐成为了银行揽储利器。

截至2020年1月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

数据来源:CHOICE系统

为什么要把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纳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过去,“结构性存款”是各大商业银行力争的主发力点,各行的“假结构”产品较多。若没有监管部门引导,恐难主动放弃这种“高息揽储”的方式。

在结构型存款的历史发展中,“假结构”的性质也在跟着变化。

  • 2018年前,不少不具备衍生资质的中小银行,委托具备资质的大型银行代理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在产品结构中本质上未嵌入金融衍生品,而是通过行内FTP变相达到产品的预期收益率(市场上不具备衍生品资质的农商行和城商行的结构性理财大约80%以上都是由大行在代理包装为结构性理财)。
  • 在此种结构下,中小银行借”马甲”达到了高息揽储的目的,大型银行则成为了通道机构。
  • 随着2018年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陆续发布,对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提出了衍生资质的要求,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上述的中小银行-大型银行的通道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
  • 但是,另一种”假结构“仍然在市场上普遍存在,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所以总结一下,“假结构”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假交易”,二是“假设计”

  • “假交易”:指未嵌入金融衍生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银行通过利润调节手段变相满足存款人的高收益。
  • 违规特征:相对隐蔽,监管进行现场检查能发现。
  • 假设计”:通过产品设计方式将其设计为纯固定收益产品。为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得结构性存款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 违规特征:通过研究产品说明书能发现。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这一文件中,其实对于什么是假结构没有进行明确定义,但看一下北京局的《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其中对假结构有专门展开性的描述。

  • 产品设计不合规主要指: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央行的思路

我们把一款结构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进行解构:

产品最终收益率:X = W% x E(X1) ↓ + (1-W%) x E(X2)↑ x P(X2)↓

其中:

W :投资存款的资金占比,

E(X1):投资存款的收益率,

E(X2):投资衍生品部分的收益率,

P(X2):衍生品投资部分获得预期收益率E(X2)的概率。

在这几个变量中,央行目前将E(X1)进行了锁定(也只有E(X1)可以管控,E(X2)是衍生产品交易的结果),将其纳入到利率定价机制中。而E(X2)未来在结构性存款变成真结构之后,衍生收益率会放大,但同时P(X2)会相应变小。

我们来看一批2019年12月发行的大行结构性存款。其中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结构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明显下降了。四款产品的保底收益率均为1.55%,比2018年9月明显降低不少

四款结构性存款产品基本信息比较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再来看一下一些银行在接到通知后的最新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已经明显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2020年3月10日某银行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报价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数据来源:央行、某银行官网

那些刚刚拿到普通类衍生资质,满心喜悦想要大展身手的商业银行,马上发现:保底收益也被管住了。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银行存款大战或将告一段落,而衍生交易大战(真正比拼衍生交易能力)又将拉开帷幕。

五、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MPA

中国人民银行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同时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上述情况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这里提到了两个审慎评估,一是宏观审慎评估(MPA),二是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宏观审慎评估(MPA)对利率定价行为的管理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底正式启动MPA(Macroprudential Assessment,宏观审慎评估),这是从原来的合意贷款规模管理升级而来。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包括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七大类16项指标。其中资本和杠杆情况及定价行为两项是一票否决。也就是这两项只要有一项不达标MPA考核就挂了(一般认为C档属于挂了)。

定价行为之前总体压力不是那么大,因为毕竟类似结构性存款等很多创新产品没有纳入到定价行为监测范围。现在如果纳入到监测范围,稍有不慎就不达标,整个MPA划入C档,后果就是央行有一堆手段来修理银行。

七方面各100分

16个指标

资本和杠杆情况

资本充足率:80分

杠杆率:20分

TLAC:暂不纳入

资产负债情况

广义信贷:60分

委托贷款:15分

同业负债:25分

流动性

流动性覆盖率:40分

净稳定资金比例:40分

遵守准备金制度情况:20分

定价行为

利率定价:100分

资产质量

不良贷款率:50分

拨备覆盖率:50分

外债风险

外债风险加权余额:100分

信贷政策执行

信贷政策评估结果:40分

信贷政策执行情况:30分

央行资金运用情况:30分

自律定价机制定期开会,央行货币信贷处也会派员参与。按照最新的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也要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

何为协议存款、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

MPA考核评估标准:

  • MPA七大类指标每类满分均为100分,优秀线为90分,达标线为60分。七大类指标都是优秀才是A档。
  • 进入A档很难,然而一不小心就会落入C档。如果资本和杠杆情况、定价行为中任意一项不达标,或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资产质量、外债风险、信贷政策执行中任意两项及以上不达标(达标线60分)就纳入C档。
  • B档指A档、C档以外的机构。

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对利率定价行为的管理要求

合格审慎评估是指自律机制为遴选成员而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自律评估。目前,合格审慎评估主要针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自律机制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应首先征得自律机制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参与评估)。

合格审慎评估遵循自愿参与、同业自律和正向激励的原则,仅针对自愿向自律机制提交参与评估申请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的结果用于遴选自律机制成员。自律机制将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赋予其成员一定的正向激励,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同业自律。为配合宏观审慎评估,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均需参加定价行为指标的评估,评价结果同时运用于宏观审慎评估。

最新版本的合格审慎评估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版)》存款类金融机构执行存款利率管理规定和自律要求情况也将纳入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

三句话总结

一、存款创新叫暂停,回归业务本源;

二、控住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揽储大战歇一歇;

三、如果上述两项工作银行没做好整改,那么MPA考核……

———本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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